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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贵州省安顺市**县**街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小名丁某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贵州省安顺市**县**街道**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和周某某电话联系商定毒品交易。2019年8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语音的方式约周某某前来购买毒品。周某某与王某某于当天晚上22时许开车到陈某某家西瓜地,陈某某和丁某某上车后双方在车上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拿出毒品准备称量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分别净重195.98克、98.78克。经鉴定,均含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碟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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