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3********,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20年2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7日,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谋利,在云阳县盘石街道南泥湾农家乐、凤鸣镇天山酒店、亿联汽车城对面龙凳子柴火鸡内流动开设赌场五次,丁某某安排场地并召集云阳地区赌客、马某某召集开州地区赌客,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盈利21000元。涉案赃款已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马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在凤鸣镇天山酒店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现场检查等笔录;
5.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
2.被告人马某某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
3.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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