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山东省寿光市人,住寿光市**街道**村。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3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山东省寿光市人,住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于2019年1月12日、3月2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三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的潍坊**建筑有限公司,因在工程转包过程中获得高额利润,为少缴税款、挣取非法利润,与被告人马某某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万某某、韩某某、刘某甲等人达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非法抵扣、骗取国家税款的合意。此后,王某乙安排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由丁某某联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并协助刘某乙、马某某等人完成资金流转,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具体由马某某至税务部门报税抵扣税款。
经查,通过以上方式,潍坊**建筑有限公司从山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化工有限公司、**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共计获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86379944.33元,抵扣税款1252032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潍坊**建筑有限公司专用进项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支付审批表、记账凭证、银沙滩进项明细表、对账情况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汪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丁某某、马某某供述,另案处理的王某乙、万某某、韩某某、王某丙等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数额巨大的税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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