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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黄某甲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罪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钦州市**汽车租赁部租用一辆桂N****5的红色起亚KX3城市SUV,后告知朋友“阿七”要办假证拿车去抵押骗钱的计划,并利用“阿七”的头像伪造了原车主的假身份证。同年5月15日,丁某某带“阿七”到钦州市钦南区**街找受害人梁某甲,并让“阿七”冒充车主的身份以25000元将车抵押给梁某甲,所以钱则被丁某某用于挥霍。经查,桂N****5的红色起亚KX3城市SUV的车主是苏某某。经钦州市钦南区**中心鉴定,桂N****5的红色起亚KX3城市SUV价值83590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钦州市**租车行租了一辆桂N****1的香槟色本田雅阁轿车,后经翁某某同意,使用翁某某的信息伪造该车车主的假身份证拿去抵押贷款换钱偿还翁某某的欠债。在翁某某的帮助下,丁某某顺利以12000元把车抵押给钦州市**寄卖行老板刘某某。事后,丁某某给了翁某某2000元作了还债,其余钱则被丁某某用于挥霍。经查,桂N****1的香槟色本田雅阁轿车的现车主是苏某某。经钦州市钦南区**中心鉴定,桂N****1的香槟色本田雅阁轿车价值62700元。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通过周某甲在钦州**租车行租一辆牌号桂N****3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后丁某某负责制假行驶证,黄某甲帮联系介绍抵押车辆贷款并把手机号码发给丁某某。同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所租车辆搭乘黄某甲到钦州市钦南区**路工商银行附近找受害人陈某某出来验车借款。丁某某提供以用本人名字伪造的假行驶证给陈某某,后以3万元将车抵押给陈某某,而所得钱则被丁某某用于还债或赌博。桂N****3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的车主为张某某。经钦州市钦南区**中心鉴定,桂N****3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价值82446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从丁某某处获知租车造假证抵押得钱的方法后,通过黄某乙在钦州**租车行租一辆牌号桂N****8的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后黄某甲用本人信息伪造了一本假行驶证,并在丁某某的介绍和帮助下,把车辆以4万元抵押给陈某某,而所得钱则被丁某某用于还债或赌博。经查,桂N****8的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的车主为卢某某。经钦州市钦南区**中心鉴定:桂N****8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价值77748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周某乙在钦州**租车行租用了一辆桂N****9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由黄某甲帮周某乙支付租金,周某乙制作假行驶证。两人一起驾驶车到钦州市钦南区**南路**市场找受害人梁某乙押车,后由周某乙提供其本人名字伪造的假行驶证将车以36000元抵押给梁某乙,并由周某乙收钱。桂N****9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车主为王某某。经钦州市钦南区**中心鉴定:桂N****9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109252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没钱花销而决定继续租车办假证抵押换钱。随后,黄某甲通过黄某丙在钦州**租车行租了一辆桂N****9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接着黄某甲找办假证的人用其本人信息伪造了一本该车的假行驶证。到了次日,黄某甲独自驾车至**公司找受害人梁某乙押车,并通过假证以2万元将车抵押给梁某乙。桂N****9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车主为范某某。经钦州市钦南区**中心鉴定,桂N****9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价值67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证、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贻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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