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荆州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荆州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路**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甲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路**园**栋**门**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7月12日移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31日至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16日至8月31日、自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齐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湖北省**监狱**关押点新建工程第**标段(以下简称**监狱**标段)串通投标过程。
2013年5、6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得知**监狱**标段拟在湖北省**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信息后,通过关系人找到湖北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另案处理)分管经营的**陈某某(另案处理),提出想借用湖北**的名义参与**监狱**标段的投标,中标后向湖北**支付管理费,同时为保证中标率,丁某某请求陈某某帮忙另外找几家公司参与陪标。陈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该公司负责招投标事宜的**部**张某某具体经办。张某某随即联系了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另案处理)、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武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等多家单位报名参与陪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后,包括上述四家单位的六家单位入围,获得投标资格。被告人丁某某了解到入围的另外两家公司即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和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系李某某联系的陪标单位后,向李某某提出由其支付10万元、李某某安排这两家公司帮助丁某某陪标的提议。随后,丁某某支付10万元现金给李某某,李某某收下该笔现金后,安排其公司负责招标事宜的赵某甲具体经办*丙公司、*丁公司两公司的陪标事宜。
2013年7月29日,因投标单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将40万元人民币转给陈某某的个人账户,由陈某某转到湖北**公司帐户,再由湖北**分别转款1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再由上述单位转到湖北省**交易中心指定帐户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因**集团系湖北**集团公司,湖北**直接缴纳了保证金。同时,丁某某将20万元现金交给赵某甲,由赵某甲转交*丙公司和*乙公司分别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与此同时,湖北**开始编制湖北**、**集团、*甲公司及*乙公司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李某某安排编制*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确保湖北**中标,陈某某安排以湖北**的报价为基础,其余五家单位的报价均在此基础上上浮1%至2%,从而保证湖北**商务报价得分最高。商务报价确定后,陈某某告知丁某某并由丁某某同意后,完成了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找上述六家公司盖章封标。2013年8月6日,湖北**顺利中标,中标金额3462.41万元。2014年5月项目竣工,被告人丁某某支付湖北**管理费55万元。经黄石**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项目获利最小值为2769934.65元。
二、湖北省**监狱**关押点新建工程第**标段(以下简称**监狱**标段)串通投标过程。
2013年8月间,被告人齐某某得知**监狱**标段拟在湖北省**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信息后,想复制被告人丁某某中标模式,遂找到陈某某提出借用资质参与投标,同时为保证中标率,齐某某请求陈某某帮忙另外找几家公司参与陪标。因一家公司不能在同一工程中多次中标的招投标相关规定,陈某某提议可以借用**集团名义参与投标,并向**集团分管经营的**戴某某(另案处理)告知此事,戴某某表示同意并联系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参与陪标。之后,陈某某安排张某某用湖北**帮助陪标,张某某又联系*甲公司参与陪标,戴某某以**集团和*戊公司报名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后,包括上述四家单位入围,获得投标资格。
2013年9月12日,因每家单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8万元,被告人齐某某将32万元人民币转给陈某某的个人账户,由陈某某转到**湖北**帐户,再由**湖北**分别转款8万元给湖北**、*甲公司和*戊公司,再由上述单位转到湖北省**交易中心指定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与此同时,戴某某安排编制上述四家单位的技术标投标文书,湖北**制作安排编制上述四家单位的商务标。商务报价确定后,齐某某要求**集团报价按拦标价下浮3个点,其他几家单位的报价在此基础上上浮,从而保证**集团商务报价得分最高。陈某某按照齐某某要求完成了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找各单位盖章封标。2013年9月24日,**集团顺利中标,中标价1773. 19万元。2014年10月项目竣工,被告人齐某某支付**集团管理费29.55万元。经黄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项目获利最小值为141855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狱**标段、**标段招标资料汇编、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黄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黄荆司[2013]鉴字第34、36号司法鉴定意见;4.被告人丁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齐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丁某某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齐某某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李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 民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联系方式138866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路**园**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58266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路**园**栋**门**室,联系方式135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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