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5〕48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7********,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室。因交通肇事,2015年3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3月6日被停止执行。2015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南铁路线桥下时,其轿车前部撞上李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后部,后又越过道路中心隔离护拦,碰撞到陈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浙******号小型普通客车及下穿桥西侧防护墙,造成皖******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某和乘坐人曹某某受伤、三车及隔离护拦损坏。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弃车逃逸,于2015年3月3日到合肥市**队**队投案。
2015年3月10日,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本次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瑶海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病历、报警信息;2.证人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能安全驾驶,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5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511****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4页及光碟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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