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5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7时40分,丁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谢某某、陈某某、廖某某)行至**公路K6+40M处时,丁某某所驾车辆失控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廖某某当场死亡,丁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收据、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协议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注册登记且安全设施(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驾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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