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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皖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肥西县******队。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6时3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北侧200米附近,遇王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违规停车。被告人丁某某违反禁令标线越线超车,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路的被害人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某受伤。

经鉴定,郝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任,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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