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保税区**街道**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辽B****W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金七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咀村东侧路段处向右驶入南侧非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时,将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刘某甲撞倒,刘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心脏及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视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学军

检察官助理:陶海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51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