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常德市武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南管理所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湘(电动)J****二轮电动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遇胡某某推行人力三轮车驻停于该处,由于丁某某驾驶经改装的二轮电动车且对路面情况注意观察不够,对所驾驶的车辆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湘(电动)J****号二轮电动车的右前部与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胡某某乘救护车前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当日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常德市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调解笔录、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视赔偿情况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993680****);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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