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号楼。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疫情未执行;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沿108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汉中市汉台区铺镇**路段,与沿该路自西向东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家中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30日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王某、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车辆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2册,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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