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市**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时50分许,被害人翟某某驾驶豫******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段2201km+937m(北往南)处时,追尾碰撞由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的粤******(牵粤*****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并未停车,仍然驾驶车辆拖挂已受损的豫******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及尚在车内的翟某某逃离现场,继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至**段永州境内2206km+234m处港湾停靠后下车,发现豫******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损毁严重,驾驶员翟某某受伤坐在驾驶室内。为逃避法律责任,丁某某未采取任何措施驾车继续逃离。翟某某见丁某某驾车逃离,便打电话告知其妻子张某某,并拨打了120,湖南省永州市第三医院于当日4点20分许赶到现场对翟某某进行抢救,4点25分,翟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塘渡口大队认定,丁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晚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队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通话记录、GPS轨迹数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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