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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5 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5时5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京哈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京哈线公路****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窦某某驾驶的******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丁某某受伤、******号小型轿车内乘员杜某某、纪某某当场死亡,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21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丁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0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鉴定文书》3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3月1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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