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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开发区**村**村**号,现住菏泽市**市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长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天华物流园北门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碧若

检察员鲍玉彪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_)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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