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群众,住安徽省黟县**镇**村**组。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皖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黟县县城**饭店出发往宏村方向行驶,行驶至G530国道59KM+120M处时,被告人丁某某在调试车辆空调开关过程中,车辆行驶方向偏向道路左侧,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所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仕彬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