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5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2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粤S7U****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桥头镇莲湖路湴湖二路路口路段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邓某某(殁年66岁,东莞市桥头镇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由此造成邓某某受伤送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丁某某在现场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若双方在法院审理阶段已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若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丁某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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