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龚华明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于2004年11月20日18时许,无证驾驶牌号为苏GN****的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三招待所东侧路段处,撞到在机动车道内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龚某甲,致其本人及龚某甲倒地受伤。丁某甲于次日从医院离开苏州。龚某甲于同月2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丁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龚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牌号为苏GN****的二轮事故车辆左转向灯破碎,脚刹行程过大,制动正常。
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丁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龚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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