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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龚华明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于2004年11月20日18时许,无证驾驶牌号为苏GN****的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直镇鸣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三招待所东侧路段处,撞到在机动车道内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龚某甲,致其本人及龚某甲倒地受伤。丁某甲于次日从医院离开苏州。龚某甲于同月2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丁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龚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牌号为苏GN****的二轮事故车辆左转向灯破碎,脚刹行程过大,制动正常。

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丁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龚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133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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