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潘某某、陈某甲沿省道308线由江阳区白马方向往合江县方向行驶,行至江阳区弥陀镇白马下场200米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路边行人,与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侧翻和搭车人陈某甲受伤、行人陈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强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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