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14时许,持A2E类驾驶证驾驶苏J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如皋市312县道由东向西行至与207县道交叉路口,右转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未能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碰撞同向行驶的由沈某甲(女,殁年51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员单某某),致沈某甲当场死亡,单某某受伤。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躯干部及右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被害人单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沈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本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被告人丁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薛淇元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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