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0********,汉族,中专文化,住泗阳县**镇**山庄**栋**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无业。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苏NK****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刮撞到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死因系颅脑损伤。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车辆信息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因原因等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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