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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3点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由西向东行驶至确山县**镇**村**路段时,与横穿公路的受害人薛某某发生碰撞,并致其重伤(一级)。经确山县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驾驶的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所载物品严重超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超载计算表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确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中社

2019年8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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