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4时2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京P*****号小型面包车,在济南市长清区沿G3京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46公里+521米处时,因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车辆与中央护栏相撞发生单方事故,头东尾西停止于外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张某某下车。4时21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皖L*****/皖*****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右前部与面包车右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被害人近亲属己获得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被害人近亲属己获得赠赔偿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若然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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