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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丁某某,1972年**月**日生于江苏省启东市,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园**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17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R****的小型轿车,在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路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益新村农贸市场附近路段的人行横道时,疏于观察路面,遇行人梁某某由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轿车头部碰撞被害人梁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送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联合胸部损伤而死亡的特征。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延山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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