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组**号,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9时52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丁香路淮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出入口进入丁香路时,与沿丁香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丁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丁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被告人丁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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