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冀FS6588/冀FEG3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西山北村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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