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10时55分许,丁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东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荷花南路路口与李某某驾驶京****小型轿车沿荷花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丁某某及冀****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杨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丁某某负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电话:1881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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