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 男, 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50********, 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湖北省枣阳市****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 年12月2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5时许,被告人丁光地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枣阳市书院街由东往西行驶至枣阳市书院街审计局西侧路段时,撞倒前方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因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给被害人家属赔偿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及车辆照片、尸体照片等物证;2.交通事故押金专用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富粤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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