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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驾驶员)驾驶渝*****大型普通客车,沿綦江区古南街道康德城小区公路由城北大桥方向往黄泥岗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綦江区康德城陵园小学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渝*****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又在其同事左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已向赵某甲父母赵某乙、刘某某支付赔偿费用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条、情况说明、致歉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案(事)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922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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