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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7时10分,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在双阳区沿东双阳大街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吉林银行东侧时,其车前部将沿东双阳大街由北向南跑着路过的行人宋某某撞倒致伤,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后行手术摘除,构成重伤二级。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被传唤到案,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子良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原居住所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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