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4********,汉族,山东高密人,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号,现住高密市**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于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沂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河桥西侧时,与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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