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县人,农民,住**市**区**路****33栋*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5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吉A930X1号小型普 通客车沿合隆至乌兰图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合隆至乌兰图嘎33公里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庞某某相撞,事故致庞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庞某某于2019年07月05日在家中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庞某某系在交通事故致脑软化基础上,由于肺内感染致脑、肺功能障碍而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庞某甲、庞某乙、连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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