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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传播性病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镇**路**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经汉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丁某某HIV-1抗体阳性,确诊为艾滋病患者。2017年12月7日汉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向丁某某告知检测结果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自2017年12月起,丁某某便在汉源县人民医院领取药品接受治疗。2020年9月9日,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石棉县从事卖淫活动,与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后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汉源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处方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珧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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