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正定支行购房贷款,通过王某某(已判决)伪造丁某某名下离婚证及户口本。丁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页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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