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路段**院**单元**号。2018年10月20日因本案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200元。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持从网上购买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宁D****4号小型轿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9国道1196KM+600M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彬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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