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使用打电话等方式推销课程,通过其“荷某某”、“北某甲”两个QQ账号,以交换的方式从好友“从某某”、“帽某某”、“趣某某”等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858条;从赵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万余条,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通过QQ邮箱、微信向被告人丁某某发送上述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通过其“荷某某”、“北某甲”两个QQ账号,向好友“从某某”、“北某乙”、“王某某”、“趣某某”等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5274条。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等;2.书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合作协议、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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