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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7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大学文化,户籍地庐江县**镇**路**号,现住庐江县**镇**城**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开始利用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加价后对外出售。同年6月份,为逃避法律打击,被告人丁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他人身份注册的账号为wuyachen2016、昵称“牛二哈”等多个微信号,用于在网上买卖公民信息和收、付款时使用。自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利用网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369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0余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关于对丁某某电脑的现场勘验笔录审读补充报告、微信交易记录等;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4、电子物证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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