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重庆市渝北区**道**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室“重庆**公司”工作期间,在“猎头搜”网站(域名www.lietousou.com)上注册账号后,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遂在上述网站上传未经授权的“小米集团”、“绿地集团”、“乐游科技”等公司员工(其中部分员工的住址、工作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的姓名、手机号码、职务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2305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小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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