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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锡市**登记中心**分中心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村**村**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焦国栋、李天奇,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焦国栋、李天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30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延长期限分别为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6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在**登记中心**分中心工作,能够登陆该中心的办公平台并凭借用户名和密码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的权限,为翟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朱某某查询不动产抵押信息、不动产产权信息、房屋所有人的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73.12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从刘某某处获取好处费773.12元,从朱某某处获取好处费3400元,从方某某处获取好处费3900元。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保密义务,给翟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5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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