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金融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庙组**号,住**镇**路**弄**号**室,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7月22日分别被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六千元、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同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7日、同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涉案人员王某某(已判决)购买、免费下载等方式先后获取“平民解析”“jiexi”视频解析程序,并嵌入其经营的www.9**6.com、www.d**m.tv等视频网站数据库内,在未经著作权人*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公司、*艺公司)等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视频解析程序绕开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获取视频真实播放地址,并通过上述视频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在线播放。与此同时,被告人丁某某在其经营的上述视频网站页面提供广告服务,并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收取广告费用非法牟利。经司法鉴定,上述由被告人丁某某注册、经营的视频网站内可供播放的盗版影视作品共计2,415部。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书》《影视作品清单》《版权许可授权书》《音视频内容授权函》《授权书》《版权证明》等书证,证实*酷公司、*艺公司对其及作品清单内列明的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酷公司、*艺公司未授权或转授权任何自然人在任何范围内、以任何形式使用或传播上述影视作品。被告人丁某某及其架设的www.9**6.com、www.d**m.tv等网站均未获得授权许可,系擅自盗播。
2.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沪辰司鉴中心[2019]计鉴字第126号、沪辰司鉴中心[2020]计鉴字第41号),证实相关盗版网站情况,检验视频链接的解析原理,确认解析成功的视频链接数量及点击次数,并对具体的视频名称及部分视频进行固定保全。
3.广告投放费用结算清单、QQ邮件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经营盗版网站收取广告费用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由被告人丁某某实际经营的www.9**6.com网站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7月受到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
5.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人员王某某的已判决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影视作品,传播作品数量在500部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峰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证据材料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摄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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