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从湖北武汉乘坐飞机至昆明,后到达镇康县**镇。随后,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中缅边境便道从镇康县**镇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同年10月24日8时55分,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中缅边境便道从缅甸老街偷越国境至镇康县**镇,行至镇康县**镇**场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初,被告人丁某某再次从湖北到达镇康县**镇,同年6月18日5时43分,被告人丁某某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行至镇康县**口岸附近“**河”便道附近**路与**大道岔路口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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