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54********,汉族,初中文化,原靖江市**娱乐城职工,住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13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由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明知王某某(已判决)在经营靖江市**娱乐城期间组织他人卖淫,仍以与王振先签订虚假的承包租赁协议的方式,冒充靖江市**娱乐城实际经营人。
2017年7月24日凌晨,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在靖江市王中王娱乐城向谭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王某某授意被告人丁某某按照上述协议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以靖江市**娱乐城实际经营人的名义,代为承担组织卖淫的法律责任。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向公安机关谎称其系靖江市**娱乐城实际经营人,意图包庇王某某,帮助王某某逃避组织卖淫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靖江市**娱乐城项目单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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