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蓝绿色三轮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南苑路大红门桥南第一个信号灯处,与张某某驾驶的京A****6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丁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被告人及车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谷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院内,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与民警谷某某发生冲突,并抓伤民警脖子。经鉴定,民警谷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丁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丁某某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南苑医院诊断证明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证人谷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出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讯问录像;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琳琳
书记员马晓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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