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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1502户,现在青岛**电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1时58分许,丁某某酒后驾驶灰色鲁******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黄岛区**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岛区**中路与**路路口时,与路边路灯杆相撞,致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8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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