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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兰陵县庄坞镇东哨村路段时,将前方行人樊某某撞倒,致使樊某某受伤,后被兰陵县交警大队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樊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与樊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樊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血醇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镇**村;

2. 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十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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