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Z192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55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荷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时,未能注意安全驾驶,与同向行驶余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余某某报警,交通民警赴现场将被告人丁某某查获归案。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所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丁某某一次性赔偿余某某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晓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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