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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万山镇**村**村民组**号,现租住庐江县万山镇**村**小区。2017年8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庐江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2018年7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A4E822别克牌小型汽车,沿X091县道(郭庙路)程桥往长岗方向行驶,行驶至程桥村王庄组路段时发现车辆前方有交警查车。被告人丁某某随即往后倒车,民警叶某某遂驾驶警车迎面前去查看情况。丁某某在明知交警驾驶警车向他行驶过来是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仍继续倒车,在自己所驾驶的车辆不具备左转弯条件时,仍强行驾驶车辆左转弯转向果园山水库方向的叉路口,导致警车避让不急两车发生碰撞,警车失控滑向到路边的水塘。被告人丁某某见状立即下车蹿逃,后在群众协助下被抓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08.8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琦

2019年92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37529****。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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