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2725196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住黟县**镇**小区**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G****号小型轿车从黟县碧阳镇桃源小区出发向宏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530线赛金花故居路段时碰撞到停在路边的JB****号小型轿车,造成该车尾部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丁某某有醉酒嫌疑遂将其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58.3mg/100ml。经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皖JG****号小型轿车(照片);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邵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黟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步峰
检察官助理 许腾飞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955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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