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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住渌口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和朋友曾某某、王某某约在**镇***饭店小聚,晚饭时,三人将一瓶一斤装的“泸州老窖”白酒平分,丁某某喝白酒约三两。饭后20时许,丁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渌口区农业局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丁某某检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鉴定,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系坦白,应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雁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镇**栋**号,联系电话:1303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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