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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农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闽H*****号小型客车,沿武夷山市清献大道由西门头往百花路方向行驶,行经兴武路路口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左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某被民警从现场带至市立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交管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左某某的损失,得到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副检察长:暨文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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