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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点5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D*V**白色一汽奔腾牌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南段力达三期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丁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后抽血检验,经商普济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712号检验鉴定,被鉴测人丁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36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12000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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